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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成焦点 以法律的名义向野蛮拆迁说“不”

新京报  2010-04-02 10:19

最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凤凰山庄的27户居民通过行政诉讼,使自己的房子免于被拆迁。3月26日,长沙市中院判决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回令”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这些居民的房子不用被拆迁,不用提前59年交出手里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了。

长沙市政府败诉的理由是程序违法:2009年2月,长沙市政府作出了对凤凰山庄所在地块的“土地收回令”,并在《长沙晚报》发布公告。但直到6月要求小区业主签拆迁协议时,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指挥部才将“土地收回令”张贴在小区门口,居民才知房子将被征收。法院认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长沙市政府没有送达,因此“土地收回令”对这些居民无效。

当拆迁日益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当一起起暴力拆迁案伤害社会良知时,这起案件无疑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它向人们昭示:公民应以法律的名义,向违法拆迁说“不”;政府应以法律的名义,实施合法拆迁行为。这才是杜绝野蛮拆迁的必由之路。

野蛮拆迁的本质是违法拆迁,过去一系列严重的野蛮拆迁惨案,其本质是个别地方政府的行政违法。比如江苏东海父子自焚抵抗拆迁案,3月30日,镇政府承认了自己没有拆迁许可证,甚至承认国家根本没有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强拆的法律。既无法律,何来“违章”?既无“违章”,何劳政府强拆?所以,这起野蛮拆迁本来就是镇政府的行政越权,即政府的行政违法,而不是公民的“暴力抗法”。

我国法律从未赋予政府野蛮拆迁的权力,这意味着一切野蛮拆迁都是违法的。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足以规制地方政府的野蛮拆迁,关键只在于它是否恪守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法治底线。这一点上,败诉的长沙市政府依然值得肯定,虽然其被判行政违法,但它服从了法院的判决,没有继续拆迁。这维护了法律尊严,也维护了政府尊严。

野蛮拆迁往往以公权违法行政始,以私权受害终,这样,公民要维护权利,纠正公权违法,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在法治国家里,“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这是矛盾的性解决机制,矛盾被纳入司法解决管道后,它不会发展成对社会不可控的伤害。比如长沙拆迁案中,双方只是在法庭较量一番,没有发展到像东海那样的自焚,因为公民在法庭上拿到了自己的正义。

然而,公民的司法维权之路并非坦途。长沙拆迁案中居民的代理律师王曙,用“立案难、审判难、胜诉难、执行难、代价大”概括“民告官”之难,其中立案难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难点之最。在一些地方,法院屈于当地行政机关的压力,对涉及拆迁的“敏感”案件,拒不立案受理,使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最终使当事人不得不上访,甚至不惜使用激进手段维权。或者是个别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违法,以“程序瑕疵”一笔带过,甚至替行政违法行为背书。所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更显珍贵。

当法律被公民和政府共同敬畏,当司法成为解决拆迁纠纷的理性管道,野蛮拆迁就会彻底失去市场。以法律的名义向野蛮拆迁说“不”,这是公民权利,更是政府责任。

标签: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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