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支持中小个体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我省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7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我省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为支持中小个体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我省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7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我省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至此,全省将有85859户个体户不再需要交纳营业税,全省一年减免营业税2.34亿元。
变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截至9月底,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共有93862户,其中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59237户;5000-10000元的17957户;10000-15000元的5904户;15000-20000元的2761户;20000万元以上的8003户。据测算,共纳营业税4.47亿元。
根据数据显示的结果分析,全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薄弱。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江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情况,江西省地税局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即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实惠:85859户个体户免缴营业税
根据测算,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0元之后,全省将有85859户个体工商户无需再缴营业税,占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数的91.47%,预计全年减免营业税2.34亿元,占全年应纳税的53.12%。
个人房屋出租月租金收入提高到5000元,按照我省房屋出租收入水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出租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收。
不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因此个人的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应合并计算,来对照是否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
释疑:个人房屋出租起征点调整有原因
据了解,对于个人房屋出租的营业税起征点我省原先设置为1000元,此次提高到500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考虑到房屋出租属非经营性行为,成本费用较少,而且房屋出租收入不是居民家庭收入来源,起征点设定应低于经营性纳税人。同时,个人出租房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由5%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房产税由12%税率减按4%税率征收、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所以进行了此次上调。
另外,也是为了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差异,如房屋租金收入统一提高到20000元,则相当一部分店面、商铺、写字楼等出租就在起征点之下而不纳税,容易在社会上产生税收不公的现象。
■首席记者黄培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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