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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今年起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江西日报  2012-04-13 09:08

[摘要] 从2012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就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保障房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其中,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内容。

重点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

我省提出,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就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目标。

今年起停止新建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今后将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从2012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就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

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

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区、商品住房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的责任终身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分户验收;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落实视频远程监控。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承租公租房一定期限后

可购买有限产权

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确定。承租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鼓励开发企业参与

公租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经营、买卖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王纪洪)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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