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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换房遭开发商抵债 一房两卖认定开发商违约

江南都市报   2012-08-13 08:56

[摘要] 10年前,开发商在南昌湾里想圈土地开发,给出了4栋别墅和10余间酒店式公寓的优厚回报。没想到,还没等到收房,开发商却先将部分房产作“抵债房”给了他人。近日,法院审理这起诉讼,认定个人以土地作价投资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开发商应履约。

本报讯高昭彭、周小军、记者刘媛报道:10年前,开发商在南昌湾里想圈土地开发,给出了4栋别墅和10余间酒店式公寓的优厚回报。没想到,还没等到收房,开发商却先将部分房产作“抵债房”给了他人。近日,法院审理这起诉讼,认定个人以土地作价投资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开发商应履约。

2002年,家住南昌市的姚先生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湾里区太平架头村25.67亩土地的使用权。不久,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人公司)想将姚先生那宗地纳入公司联片开发建设“天瑞公园”\(现名:罗马假日\)。

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10月14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和《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姚先生将土地过户给强人公司统一规划利用,在此范围内由强人公司无偿提供姚先生4栋别墅计1600平方米及产权式酒店公寓计700平方米作为回报。协议签订后,姚先生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收取了强人公司交付的保证金80万元。

2009年5月酒店式公寓5号楼竣工,A1至A4四栋别墅基本框架仅是完工,但没有竣工。双方就如何履行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由于税金、别墅A型或B型、面积出入部分的计价等因素,未能达成一致,导致纠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2010年3月6日,强人公司因资金的问题欠案外人蒋某借款及利息883万元,同意将A1至A4四栋别墅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偿以偿还欠款。

南昌市中院认为,姚先生以土地作价投资是一种投资形式,应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由于“抵债”四栋独立别墅并未竣工亦未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姚先生的主张。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强人公司给付姚先生四栋别墅及酒店式公寓房;对于延迟交房,强人公司违约,除姚先生有权没收保证金80万元外,强人公司另补偿7.3万元给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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