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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作价投资开发 开发商逾期拖延交房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2-10-24 08:34

[摘要] 以土地作价投资开发 开发商逾期拖延交房

□案情

2002年,姚星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村一宗计17113.33平方米(25.67亩)的住宅用地,同年12月31日在政府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胜人公司得到这一信息,欲将姚星享有使用权的宗地纳入自己公司报批的近50亩联片开发建设“伟坤公园”,主动找到姚星商谈合作事宜。

双方经协商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10月14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姚星将土地过户给胜人公司统一规划利用,在此范围内由胜人公司无偿提供姚星4栋别墅计1600平方米及产权式酒店公寓计700平方米作为回报。

协议约定是胜人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则承担每日200元的补偿金,若于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交房,则视为胜人公司违约,姚星有权没收胜人公司交纳的保证金80万元。并就过户期限、知情权、监督权、物业管理、税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姚星收取了胜人公司交付的保证金80万元。

随后,胜人公司对伟坤花园项目进行了施工建设,至2009年5月酒店式公寓5号楼竣工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胜人公司对姚星称,A1型至A4型4栋别墅基本框架仅是完工,但没有竣工。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09年下半年,姚星一纸诉状向法院递交,要求胜人公司按协议的承诺交付4栋别墅及700平方米酒店式公寓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帅实习生肖越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3月6日,胜人公司因资金的问题与案外人张三达成一份《协议》约定:该公司欠张三借款及利息883万元,同意将A1型至A4型4栋别墅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偿欠款。法院认为,由于该4栋独立别墅并未竣工亦未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姚星的主张。

同时,姚星合法取得的1711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与胜人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胜人公司给付姚星4栋别墅及酒店式公寓房,分别是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计14间;对于延迟交房,胜人公司违约,除姚星有权没收保证金80万元外,胜人公司另外补偿7.3万元(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给姚星。

(南昌市湾里区法院高昭彭胡志华)

编辑:王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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