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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铁2号线房屋征收正式启动

——4月20日公布房屋征收评估价格

大江网-江西日报  2013-04-15 09:02

[摘要] 备受市民关注的南昌地铁2号线房屋征收工作全面启动。4月12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各征收点进行了公示,并正式下达房屋征收令。地铁2号线途经红谷滩新区、东湖区、西湖区和青山湖区,房屋征收总面积约20.1万平方米,涉及1473户。

备受市民关注的南昌地铁2号线房屋征收工作全面启动。4月12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各征收点进行了公示,并正式下达房屋征收令。

地铁2号线途经红谷滩新区、东湖区、西湖区和青山湖区,房屋征收总面积约20.1万平方米,涉及1473户。记者了解到,本月20日,南昌市将公布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5月31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市民阅读房屋征收公告

市民阅读房屋征收公告。本报记者刘济海摄

未登记建筑如何认定?

按照规定,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各辖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工作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月20日公布评估价格

按照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搬迁期限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按照计划,4月20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将正式公布。

此次公布的补偿方案明确:被征收私房住宅,补偿方式有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等面积部分按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在就近档户型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就近档户型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有两处,其成本价分别为:朝阳新城5285元/平方米(期房);凤凰家园(小区网论坛)4335元/平方米(现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5月31日前搬迁 可获评估价20%奖励

按照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今年5月31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6月1日至6月15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6月16日至6月30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7月1日至7月15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7月16日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按照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

征收私房非住宅,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及面积给予6个月一次性工资补偿。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7月15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本报记者郑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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