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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受损、记录不良 专业人士称“过桥”风险高应避免

房天下   2013-06-27 13:58

[摘要] 认房又认贷,是指不管名下有无房产,只要贷过款了,不论还清与否,再贷款买房都算是第二套房,必须按照第二套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时至今日,不少人为了“对付”二套房的高首付、高利率,采取“消费贷”化身“房贷”即“过桥”的方式进行规避。

南昌银行房贷优惠

江可/文

认房又认贷,是指不管名下有无房产,只要贷过款了,不论还清与否,再贷款买房都算是第二套房,必须按照第二套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时至今日,不少人为了“对付”二套房的高首付、高利率,采取“消费贷”化身“房贷”即“过桥”的方式进行规避。

而据记者了解,上述行为不但属国家明令禁止,而且风险很大,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近日,南昌市民李老师就在本刊读者俱乐部QQ群(319886630)里讲述了他的故事。

事例:“过桥”可规避二套房高首付

“我和爱人都在大学里面教书,父母都在外地,现在想接父母过来一起住,就打算在学校附近买过一处房子。但是由于是二套房,贷款很是麻烦。”据李老师讲,按照他的财力,月供没问题,但按照现行政策,二套房首付至少需要六成。自己手头只有20万元,还有30万元的缺口尚待填补。

他说,正当为此事烦恼时,有人热情地推荐了一个好法子,就是由担保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通过第三方过账后转为房贷。这种操作模式正是“过桥”。

按照李老师的叙述,如果真要采取这类贷款,具体做法是将李老师的套住房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30万元的三年期“装修贷款”。待银行审核通过后,银行会把钱打到相关账户(实际是李老师的亲友账户),然后再由李老师以现金的方式提现。而在整个过程中,所有手续都由别人完成,李老师只要付5000元的手续费就行。

据记者了解,在不少施行“限购限贷”的城市,这种“好法子”并不鲜见。此种贷款是不是像描述中那么好呢?有没有弊端?记者特意走访了南昌几大银行,进行了一番探究。

说法:市民、银行、中介、担保公司“四得其利”

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南昌银行业人士表示,类似“过桥”的灰色房贷现象长期存在。一般而言,只要手续、材料合规的情况下,审核之后,银行就会发放消费贷款。至于材料背后是否存在假合同、资金挪用等问题,银行方面受限于人力、成本等因素,难以深入探究、面面俱到。

另一家银行的个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此类消费贷款,一般放款后银行会定期对申请人的还款和资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比如,曾经有贷款人以装修的名义获得30万元的五年期贷款,却用于购买二套房,在银行放款后一周内,客户就直接把钱从第三方账户转账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这笔贷款存在明显作假的行为后,银行方面立即启动追讨,并要求一年内还清。实际效果如何?该负责人也坦言,若对于此类情况进行逐笔调查,银行既没有动力也缺乏足够的资源。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意识到部分消费类贷款流向房贷,银行大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与按揭贷款相比,消费类贷款不仅期限较短,而且根据贷款人的资信情况,其利率还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有所上浮,对银行而言更高。另外,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的放贷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五成,对于银行而言有较高的安全边际。在当下房价稳中有升的背景下,此类贷款与普通房贷相比并未增加额外的风险。

“客户能顺利拿到购房资金,中介公司能做成交易赚取,担保公司有手续费可赚,银行也能完成业绩指标,各方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这是采访中,某房产中介的业务员余先生对记者说的话。

对比:政策明令禁止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

银率网分析师闫博锴表示,央行对于消费贷款用途有严格规定,不能用于购买住房、股票、基金和理财产品,不能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资本市场及用于股本权益类投资,只可用于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和教育、旅游等用途。

从这个角度而言,通过消费贷款方式流入购房人手中的银行信贷,实际上是进入了一个灰色地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正是典型的贷款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但由于这种贷款期限短、风险较小,且需求旺盛,而银行对消费类贷款的用途审核、监督并不严格,只要能提供消费合同,大都可以顺利地贷到款。对此,多位专家认为,在保证每一笔贷款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同时,银行方面应加大对贷款流向的检查力度,监管部门也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违规贷款进行追讨和处罚,防止信贷资金通过消费贷款等途径违规流入房贷市场。

风险:钱财受损、留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据了解,在当今楼市回暖的背景下,房贷收紧趋势明显,类似“过桥”的灰色房贷也越来越受购房者的青睐。而实际上,这种房贷并非正规贷款,尤其在监管层面收紧的背景下,风险逐渐凸显。

“除在钱财上受损失外,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采访中,一位南昌银行的信贷经理告诉记者,如果通过利用消费贷款用于房贷,虽然银行并不监督消费类贷款的后续使用情况,不过一旦贷款人被发现挪用消费类贷款购房,银行会给出停贷、要求立即偿还贷款的处理,而且贷款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骗贷,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房地产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但消费贷款期限只有10年,这就存在‘以短还长’的问题。一旦政策出现调整,就会出现供不上房贷的风险,所以不论是消费者还是银行,只要在违规边缘,就有很大风险。”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林耘认为,林耘一是双方都有动机,买房者是为买房打擦边球,而银行是主动配合打了擦边球,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增速减缓,银行想要找到能承受高利率贷款的客户不太容易。因此,从表面看,担保公司“牵线”客户获得了急需的贷款资金,银行多了一笔生意,担保公司本身也有手续费进账。其实不然。看似取得了多赢的效果。但这种“过桥”的方式本质上是担保公司的垫资行为,垫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而消费性贷款的期限通常为数年,可达十年。这意味着一旦“过桥”完成,贷款的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了银行。

相关:

消费类贷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消费性个人贷款,这其中不包含房贷。

认房又认贷:种情形,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

第二种情形,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第三种情形,银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再贷款也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

南昌“认贷”有了时间点

目前,南昌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去年的2300元调整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仍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中的认贷有了时间点,以2010年3月23日为时间点,时点日期之后有未结清的贷款认定为“有贷”。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2010年3月23日以后有房贷,不论现在结清与否,如果再买房都不能享受“首套房”首付和利率优惠的购房政策,且有一次贷款,就认定为二次贷款,执行首付60%,利率上浮10%的贷款政策,而有两次贷款再贷,将不能获得受理。如果职工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有贷款且已结清,名下也无房,现在再购房依然可以享受“首套房”待遇。该政策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南昌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自2010年时就有,但此前的规定是不管你名下有无房产,只要贷过款了,也不管你还清与否,再贷款买房都算是第二套。在实际操作中,对不少典型的刚性改善型购房者来说不利,这部分申请贷款的职工,多数为早年贷款购买房改房,贷款额度小且已结清。现如今在“以小换大”时,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二次贷款执行较高比例首付和较高利率。“认贷”政策误伤了这部分改善型需求市民。

(本文由《房地产周刊》提供,未经同意请勿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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