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即为基于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扩大解释。
编者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即为基于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扩大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对于“解除”没有指明是法定解除还是协议解除,应理解为包含两者。综合分析,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仅是赋予了买房人解除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权利,银行同样也有这个权利,并且能妥善保护各方的利益。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法定代表人)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xx年x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xxx年xxx月xx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XXX号房),但截至xxx年x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XXX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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