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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南昌房地产信息网  2013-11-11 02:30

[摘要] 在本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满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

 

在本市市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本市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满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购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网签时间在2011年3月1日(含)以后的,执行上述规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南昌市地区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指购房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除拟新购住房以外拥有住房套数,包括已发产权证和未发产权证但已网签购房合同的住房。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分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购房者须知】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购房人在本市市区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

1、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查后的申报信息有效期为10日,未签订购房合同,须重新申报。

2、提供资料: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购房人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俱,下同);未成年购房人应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购房人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由市或县、区地税部门开俱)或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市或县、区社保部门开俱)。

购房人属外地居民的,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人属本地居民的,其家庭成员属外地居民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购房家庭的,分别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合同备案及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二)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经济损失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须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在销售现场、经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在上述证明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登录“南昌市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拥有情况等相关信息;待核查购房人购房资格后,打印《申报表》,购房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权属登记时,应一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限购政策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四)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房地产企业或经纪机构应当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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