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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奖励补助打造特色小镇

天圆网  2013-12-20 09:29

[摘要] 日前,我市下发《关于开展城乡一体镇村联动打造特色小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将通过先行先试、实践探索,创新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将试点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解读《关于开展城乡一体镇村联动打造特色小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日前,我市下发《关于开展城乡一体镇村联动打造特色小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将通过先行先试、实践探索,创新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将试点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总体目标】

按照城乡一体、镇村联动、统一规划的基本路径,结合城市建设、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和自身条件,在全市开展打造特色小镇试点工作。通过先行先试、实践探索,创新发展机制体制,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将试点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先导区和示范区,率先形成城乡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实力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群众生活安康、人居环境优美、社会文明和谐的新格局,为实现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探索新路和积累经验。

【实施范围】

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已实施打造的20个特色小镇中,遴选南昌县向塘镇、蒋巷镇,新建县溪霞镇、樵舍镇,进贤县文港镇、三里乡,安义县石鼻镇,湾里区罗亭镇、梅岭镇,高新开发区麻丘镇等乡镇开展村庄拆并、土地流转、土地开发、园区建设、农房置换、社保并轨、乡镇扩权等方面的试点工作。

【规划要求】

各试点特色小镇要按照市里对其定位要求,紧密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做好与市县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打造核心增长极规划、临空经济区规划和昌九昌抚一体化规划的衔接,高起点编制和完善试点特色小镇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到“四规合一”。各试点特色小镇的规划要体现“六有”要求,即有鲜明的建筑风格、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园、有特色街、有新型农村新社区(“五位一体”综合示范村)、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生态景点和配套公共设施。

【政策措施】

加大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试点

2014年起至2016年,各试点特色小镇在继续享受主要通道沿线“五化”综合整治奖补政策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试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相关配套项目和产业发展和奖励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统筹多方资源,在三年中每年所有市级涉农资金按照各项目预算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先期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试点特色小镇建设。市级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向试点特色小镇产业发展倾斜。各试点县区按照市、县合理分担,县区投入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年度新增经营性出让土地中按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纯的10%标准用于试点特色小镇建设,每个试点特色小镇建设投入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

强化项目扶持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各安排一个城建项目

2014年至2016年,每年将试点特色小镇的建设项目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八通八有二集中”标准(通自来水、公路、电、有线电视、宽带、邮政、有条件的争取天然气、通水系,有标志性门楼、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学校(幼儿园)、标准化卫生院(养老院)、商业服务场所、文化科技活动中心、生态休闲广场(停车场)、体育健身场所,垃圾集中处理、污水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试点特色小镇建设需要,至少安排一个项目。市、县(区)两级在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中至少对每个试点特色小镇各安排落实一个大中型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倾斜土地政策每年先予切块安排专项建设土地指标600亩

2014年至2015年,市级在土地利用年度指标计划中,每年先予切块安排试点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土地指标600亩;同时,根据各试点特色小镇申报的项目建设用地实际需求确保供应到位。各相关县区按照1:1相应配套用地,按照封闭实施的原则,在试点特色小镇开展土地增减挂试点;对增减挂腾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其土地不少于50%返还试点特色小镇用于各项建设。试点乡镇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及土地增减挂指标在综合开发中要优先保障农房置换商品房的建设,同时,允许试点乡镇的土地增减挂指标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

鼓励土地合作对土地流转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土地合作社给予补贴

鼓励试点特色小镇农民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将成员承包的土地集中统一流转和规模经营,按农民合作社章程对进行分配,实行保底分红,并逐步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按分红”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对土地流转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土地合作社给予补贴。

支持农房置换农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允许安置商品房上市流通

对在试点特色小镇范围内农房置换成城镇商品房的农户,采取“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的置换方法,给予相等面积的商品房,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农村宅基地置换后,农户原宅基地所有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由县级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收回相关权证。农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允许安置商品房上市流通。

扶持产业发展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支持试点特色小镇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以项目为载体,市级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重点向产业园区倾斜。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落户产业园区,对各试点特色小镇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落户并投产的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市级县域经济、工业发展、民营经济、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各试点特色小镇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加大金融扶持鼓励支持试点特色小镇创办村镇银行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支持试点特色小镇组建建设投融资公司。积极争取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特色小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分支机构或网点的授信权限,增加区域内客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支持试点特色小镇创办村镇银行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城镇建设。

实施社保并轨有进城愿望的失地农户纳入城镇居民管理

对在试点特色小镇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农户,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农户,以及有进城愿望的失地农户等,纳入城镇居民管理,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益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扩大乡镇权限享有与县级基本相同的行政审批等各项行政权力

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交办、延伸机构等方式和途径,赋予试点特色小镇与县级基本相同的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各项县级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等行政权力。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允许各试点特色小镇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统筹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加强生态建设新增新建垃圾中转设备设施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建设且已使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试点特色小镇,市环保局在环保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新建垃级中转设施或新增垃圾中转设备的试点特色小镇,市财政在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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