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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期限5年

天圆网  2014-05-22 08:07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江西等10个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发行债券期限分别为5年、7年和10年。

天圆网讯(郑小波)近日,记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江西等10个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发行债券期限分别为5年、7年和10年。

近日,国家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2014年江西等10个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据了解,所谓自发自还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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