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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购房提示” 明明白白买房

马鞍山日报  2015-08-13 15:00

[摘要] 记者28日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效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对各售楼部必须公开的“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进行了修订,对购房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提醒。

记者28日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效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对各售楼部必须公开的“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进行了修订,对购房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提醒。

据了解,2014 年初,我市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销售现场统一设置“购房提示”公告牌,以展板形式(尺寸不得小于60 厘米×80 厘米)摆放在销售现场进门处醒目位置。

时隔一年半后,针对我市房地产发展行情以及购房者需要,我市对“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进行修订,提醒的内容将更加全面、细致,以便更好地引导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新修订的“购房提示”中,不仅提醒了购房人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和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还特别强调了要认真阅读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

而对于确认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与相关网站(马鞍山住宅房地产信息网)的销售信息,确认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处于可售、抵押可售、现房销售状态,充分了解准购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销售等限制情况;对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要谨慎辨别;认真查阅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信息;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明白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原有的必要提醒条款,新修订的“购房提示”依然沿用。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 卡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购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者如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有疑问,购房者可拨打市开发办电话(0555-2352894)咨询。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则可拨打电话0555-2362298,向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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