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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实施无 人员登记政策 八类人员

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2016-04-12 09:57

[摘要] 江西出新规,对八类无 人员登记 作出规定,一圆“ 梦”。

还在为收养了孩子,却无法为孩子上 而发愁?还在为因为嫁入外地,“丢”了 而尴尬?别担心,记者昨天获悉,《江西省人民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 人员如何登记常住 作出规定,让无 人员一圆“梦”。

据了解,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的意见》,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 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 人员登记 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 人员登记 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的权益。

无 人员如何登记常住 ?

0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 人员

按随父随母 自愿政策登记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 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02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

申领补办后办理常住 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地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 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03

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

收养人员可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 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 登记。

04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

符合条件可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在原 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 。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办理 迁移登记。长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 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05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 被注销人员

凭法院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06

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

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后办理迁移登记

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 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其他人员可在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0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

与外国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可申办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08

其他无 人员

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办理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 登记。

配套政策

建立无 人员社会救助制度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 登记制度。公安部门按程序修订 登记政策,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办理无 人员 登记的长效机制。同时,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 人员人像、指纹、DNA等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 人员 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 人员或孤儿、孤寡老人等生活无着的无 人员,探索建立无 人员亲子鉴定、DNA信息采集经费救助政策。

我省提出,进一步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严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建立健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制度。

禁设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我省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 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将办理无 人员 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逐渐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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