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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加强住房租赁

南昌日报   2016-11-14 09:11

 

“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 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记者近日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 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意见》要求,今年12月底前,各地应出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办法。

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意见》规定,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

同时,我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和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房屋出租人要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存在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公租房租金按市场价60%-80%确定

《意见》明确,我省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 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确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可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有就业、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承租人租赁依法改建后的住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务。

此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推行“互联网+住房租赁”等业态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积极推行“互联网+住房租赁”等在线租房新业态,提高租房便利性,降低中介服务成本。

《意见》还提出,要建设房地产租赁信息服务和 平台。市、县应当于2017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 系统建设,系统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 对本 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 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我省还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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