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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可定向售给“夹心层”

——我省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10-05-31 06:52

[摘要] 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也将更名为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组建城镇开发投资公司破解改造资金瓶颈

根据计划,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5.9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8万户。新增经济适用住房34.4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租赁房0.815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1344万平方米,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86.51万平方米,改造林区棚户区1万套。我省要求,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各项要求,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中央下达我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全部按要求及时下达到市、县。省、市、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足额配套。省政府将中央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总额的29.1%,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市、县按照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并从住房公积金增值以及政府其他中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组建江西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搭建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有效破解资金瓶颈。

城市棚户区改造商住用地开发利润率不得超3%

目前,我省正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此,我省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规划为商住用地的,通过招、拍、挂出让,并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项目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力求宗地平衡。

同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设区市要在省级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保障。严禁将已供应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可定向销售给“夹心层”

不少市民的收入并不符合申购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这些人被称为“夹心层”。我省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住房要以中小户型为主,除安置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外,可定向销售给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具体销售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加强改造项目中新建房屋的产权管理,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仍执行原产权管理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执行。所征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项目改造。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元,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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