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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8-19 16:20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已经或正在得到改善。

(来源:新华网)近几年来,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已经或正在得到改善。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公共租赁房建设力度。公共租赁房以当前住房问题逐渐凸显的“夹心层”家庭为供应对象,受到广泛关注。部分地方已掀起公租房建设热潮。

由于部分地方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按照现行政策又不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这些家庭成为住房政策的“夹心层”。此外,还有以下两类需要高度关注: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尚没有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住房较为困难。二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

解决这些家庭的住房困难,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供应,短时间内财政无力承受。另外,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

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比较适度,租赁关系相对稳定,符合“夹心层”在一定阶段内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是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较好选择。

根据各地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统计,今年将建设37万套(间)公共租赁房。各地正在积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从目前看,这些先行地区在探索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首先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种类型,城市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包括财政直接投资和成立国有保障性住房公司投资。第二种类型,开发企业或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多数农民工公寓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种类型,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部分地区探索政府投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危旧房改造相结合,共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持有的方式确定。

其次,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土地采用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大多统一建设,如厦门、天津、福州等。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一般都约定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收回,如青岛、北京、常州市。建设标准定为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进行基本装修,可直接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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