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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8-19 16:20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已经或正在得到改善。

第三,租金水平趋于市场化。多数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和运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租金及租赁对象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定期调整,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也可采用市场定价,政府对收入水平较低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从各地的实践看,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更广,覆盖的群体更多,能有效地缓解部分城市商品住房的供求矛盾,使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的“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加快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方式灵活、租金水平趋于市场化,加之开发过程中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开发建设,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各地实践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对“夹心层”提供稳定住房,满足其阶段性、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了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之间的衔接,健全了住房政策体系。二是部分城市尝试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问题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三是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为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房源。这些家庭收入提高后,政府可通过逐步减少补贴或提高租金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也有的地方通过先租后售、住户逐步购买的方式满足部分家庭购房的需要,有利于各类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总而言之,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将大大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速度,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强化监督,阳光操作,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成为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

《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从土地、财税、信贷等方面对公租房建设予以支持。一是土地供应政策。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二是资金支持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租赁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三是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四是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等渠道,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在下一步的实践中,要着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机制。鼓励各地发展由企业投资和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维修等日常工作。这种企业可以由社会机构出资设立,也可由社会机构和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同时,要在生活便利、公共交通沿线区域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比如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原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配套成熟的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同时,鼓励社会存量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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