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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市民获赠房屋无法过户 欲过户须逝者签字?

——律师称《房屋登记办法》遭遇执行尴尬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05-24 08:27

李玉(化名)已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来到南昌市房管局。

15年前,孤寡老人郭梅(化名)把房子赠送给他时,两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后一个月,郭老太就离开了人世。

当李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办赠与登记,当事双方都要到场签字,这让李玉彻底崩溃了。“让死人来签字的话,你们也说得出来?”但工作人员指着《房屋登记办法》告诉他,是按程序办事。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真实有效,却不能帮助受赠人获得应得的产权证,在法律人士看来,《房屋登记办法》遭遇了执行尴尬。

先签合同后公证受赠房产难过户

2010年4月23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南昌市小金台路的一套住宅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郭梅。周围的老街坊都知道,早在15年前,郭梅就去世了。

领到这份房产证的,是和郭梅没有血缘关系的李玉。郭梅过世后,李玉一家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郭老太在世时,就把这套房子赠送给我了。现在发下来的房产证,所有人应该印上我的名字。”看着手里的房产证,李玉并不开心。

郭梅将房屋赠给李玉一事,要追溯到十多年前。那时,下岗后的李玉夫妇在一家公司打工,由此认识了在公司门前摆摊卖茶叶蛋的郭梅。得知老人膝下无子,一个人过得很清苦,“生个炉子都找不到柴火”,李玉夫妇便时常在生活上照顾她。“平时我爱人会帮她干干家务活。有时做了好吃的,也会给她留一些。”

1994年,自感时日无多的郭梅找到李玉,希望他能帮自己把店铺出售,所得分给乡下远亲。事情办妥后,老人告诉李玉,她还有一套面积不到3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未办房产证),愿意赠给李玉夫妇,以感谢他们平时的照顾。

同年12月,郭梅因病入院。为了完成赠房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在这份由铅笔书写,字迹已有点模糊的合同上,依稀可见“因受赠人李玉长年累月照顾我老年生活”、“愿将我这套住房赠送给李玉一人所有”等文字。

签字画押后,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为这份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

一个月后,郭梅病逝。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玉应该成为这套房屋的所有人。但他没有想到,要名正言顺地获得这套房屋的产权,竟然经历了十几年的漫长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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