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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市民获赠房屋无法过户 欲过户须逝者签字?

——律师称《房屋登记办法》遭遇执行尴尬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05-24 08:27

房管局称按程序办事 须双方到场

5月10日,记者陪同李玉来到南昌市房管局。“赠房子签了赠与合同,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要办理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赠与双方要到场。现在赠与人不能到场,我怎么给你办理呢?”南昌市房管局交易科科长徐学平表示,房管局让赠与双方到场,是按程序办事。

徐学平认为,李玉的这套房子要过户,就属于交易行为。既然属于交易,那么就必须双方到场。赠与人和受赠人任何一方缺席,都会导致交易的失败。“所以,以目前现行的规定,李玉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

“首先需要确定产权,然后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对于为什么要给已故多年的郭梅“发放”房产证,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副处长李跃新解释说。

李跃新强调,建设部于2008年颁发并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后,所有来办理房产赠与登记手续的人,都必须按照现在的规定执行。

至于李玉从1994年申办房产证,直至2008年还迟迟无法办妥的原因,目前已无从知晓。而李玉与郭梅签订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房管局工作人员也没有正面予以回答。

“当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寻求可特殊处理的依据。这需要我们双方再做协商探讨。”李跃新表示,目前最可行的方法,就是以“特批”的形式,解决李玉的过户难问题。

赠与有效登记难 凸显法规执行尴尬

“这种让死人起来签字的做法,我还是次听说。”针对李玉的遭遇,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不能因为办理过户时间较长,而否定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肖文军认为,郭梅与李玉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所以赠与合同有效。虽然李玉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但这并不能影响到这份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房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为李玉办理过户手续。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行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既然李玉早已根据合同占有、使用了郭梅的房屋,房管部门就应该认定赠与有效,为李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行认为,李玉迟迟拿不到自己的房产证,主要还是受限于《房屋登记办法》中有关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突然死亡,赠与协议如何继续执行的问题,导致出现明知赠与行为有效,但受赠人却无法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尴尬情况。他建议对该办法做相应调整,以便灵活操作。

对于房管局给已故15年的郭梅办理房产证的做法,肖文军称:“《房屋登记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任何部门规章都不能和《物权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他建议李玉和房管局协商过户方式,如果房管局拒不执行,李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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