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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市民获赠房屋无法过户 欲过户须逝者签字?

——律师称《房屋登记办法》遭遇执行尴尬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05-24 08:27

过户办了15年 最后要逝者签字

李玉次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是在签完赠房合同后不久。当时,他领到了一份《南昌市私房赠与申请表》,填上了自己和赠与人郭梅的个人信息,还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我去申请产权证,房管局说房产证要统一发放,周围住户都没有拿到,要我过些时间再来办。”

1998年,李玉了解到,办理房产过户须先递交过户申请。在申请两年后,他被告知要先对房屋进行测量,在得出房屋面积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但在支付了20元手续费后,房产过户的事情又没了下文。

李玉表示,每隔一两年,他便会去趟房管局,询问房产证是否已办好,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回复。“人都住进去了,房子早晚都是我的。”抱着这样的心态,他对迟迟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一事并不着急。

回想起这些经历,李玉直言,那时自己“太乐观了”。

接下来的几年里,邻居们陆陆续续都领到了自家的房产证。到2008年,身边就只剩下李玉受赠的这套住房还没有办下产权证。这下李玉再也坐不住了。他再一次来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2008年开始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称如果要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这不是等于要让死人来签字吗?我哪有这么大的本事!”虽然李玉出示了那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房管局工作人员仍然坚持,办理过户手续必须要赠与人郭梅当场签字。

公证后未及时过户 赠与行为无效?

尽管始终没拿到房产证,但在周围人眼中,李玉早已是这套房子的“主人”。“我们都听说郭老太在临终前把房子送给了老李。”邻居胡女士说,“这么多年来,没看到一个人上门和老李争房子。如果没把房子送给他,他们一家人能在这里安心住这么多年?”

不给李玉办证,南昌市房管局也有自己的理由。2009年12月,南昌市房管局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称赠与人郭梅所赠房系拆迁安置房,尚有安置面积差价款1965.78元未予交纳。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赠与房屋须赠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此外,按照《赠与公证细则》规定,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这份意见书就一个意思,说我这份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李玉弄不明白,公证处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房管局为什么可以单方面否定这份公证材料的效力?“现在我已经70多岁了,再不把这事办妥了,我儿子怎么继承房产?”

2010年1月13日,李玉一纸诉状将南昌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为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不久,李玉又向法院申请撤诉。“房管局的人让我帮郭梅补交差价款,先办下郭梅的产权证来,然后再过户给我。我就撤诉了。”

之后,李玉以郭梅的名义付清了差价款,并支付了房屋登记费。4月23日,南昌市房管局在郭梅过世15年之后,终于为这套遗留下的房子发放了产权证。李玉要求房管局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但遭到了拒绝。理由和先前一样,要“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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